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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電子物品禁止攜帶及託運之危險物品禁止攜帶但可託運之危險物品飛安宣導短片
禁放危害飛航安全物體飛航安全距離示意圖局長信箱&局長飛安信箱97年度飛航安全宣導週

禁止使用電子物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需全程關機。


飛機上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如下:

 


1.無線電收發報機。
2.行動電話。
3.電動玩具遙控器。
4.CD唱盤、收音機。
5.錄、放影機。

6.電腦及邊設備。
7.計算機。
8.電視。
9.電子刮鬍刀。
10.電子遊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