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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放危害飛航安全物體飛航安全距離示意圖局長信箱&局長飛安信箱97年度飛航安全宣導週

飛航安全距離示意圖

公告事項:

一、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辦理。

二、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

三、各機場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如下示意圖)。

四、松山、台灣桃園、台中水湳、嘉義、台南、屏東、高雄、花蓮、台東豐年、馬祖、金門、馬公、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十六個民用及軍民合用機場由交通部負責辦理;桃園、新竹、台中清泉岡、岡山、花蓮佳山、台東志航等六個軍用機場由國防部負責辦理。

飛航安全距離示意圖

◎以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五公里向外左右各三十五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各二點六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五公里處向外延伸十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二點六公里處向外延伸三點四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六十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