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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特等及甲等航空站回饋金運用與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局企法(89)字第二三0三一號函頒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一三七六五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六000二二七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0三五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特等及甲等航空站為利回饋金分配工作之執行,設回饋金運用與管理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年度回饋金分配原則之研議。

(二)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事項之研議。

(三)回饋金年度分配及工作計畫之研議。

(四)回饋金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之研議。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航空站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航空站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由各委員推選副召集人一人:?

(一)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市、區)長、村(里)長。

(二)回饋範圍內之中央民意代表及適當人員。

前項第一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兩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航空站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務,由航空站人員兼任之;並得另聘專任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組務需要指派航空站現職人員兼任組務工作。

五、本小組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