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喔,但沒關係,這並不影響您對網頁資訊的讀取!
台北松山機場頁首動畫

 
中文版
英文版
兒童網站
   
:::  網站導覽
_ 松山機場簡介
班機查詢
兩岸直航班機資訊
交通設施
場站服務
搭機注意事項
國內線核定票價
台北食宿旅
相關網站
飛安宣導
禁止隨身攜帶物品
航空噪音防制
機場回饋金
遺失物招領
文件申請表格下載
意見調查
政風園地
旅客問答集
災害防救聯絡電話
公告事項
無障礙服務專區
線上申請
民意論壇航空用語中英文對照
松山機場50週年特別報導
:::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六曰 (88)環署空字第OO四四八二八號修正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十日 (86)環署空字第O二二四六號
一、本原則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噪音管制區分為四類係指:
   (一)第一類管制區:指環境亟需安寧之地區。
   (二)第二類管制區:指供住宅使用為主且需要安寧之地區。
   (三)第三類管制區:指供工業、商業及住宅使用且需維護其住宅安寧之地區。
   (四)第四類管制區:指供工業使用為主且需防止嚴重噪音影響附近住宅安寧之
             地區。
三、直轄市及縣(市)轄境內已實施都市計畫者,主管機關劃分噪音管制區時
  應先參考都市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以粗分類,再依據
  噪音現況逐步調整類別:
   (一)第一類管制區:第一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保存區。
   (二)第二類管制區:第二種及第三種住宅區、文教區、行政區、農業區、
             水岸發展區。
   (三)第三類管制區:第四種住宅區、商業區、漁業區。
   (四)第四類管制區:工業區、倉庫區。
  特定專用區,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四、直轄市及縣(市)轄境內尚未實施都市計畫已有區域計畫者,主管機關劃
  分噪音管制區時,應先參考區域計畫所規劃之土地使用計畫及使用情形予
  以粗分類,再依噪音現況逐步調整類別:
   (一)第一類管制區:丙種建築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
             保安用地。
   (二)第二類管制區:甲種建築用地、林業用地、農牧用地。
   (三)第三類管制區:乙種建築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
   (四)第四類管制區:丁種建築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墳墓用地、養殖
             用地、鹽業用地、交通用地。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其他用地,依其用途別及噪音現況,劃定噪音管制區。
五、未有都市計畫、區域計畫之地區,如須劃定噪音管制區,應於適當地點設
  置監測點
  蒐集全日環境音量,依環境音量標準第十二條規定之標準劃分各類噪音管制區。

六、相鄰之二噪音管制區不得有左列情形:
  (一)將第一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三類或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將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相鄰之地區,劃為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七、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
  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八、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劃定噪音管制區時,應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議
  定後須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民眾如有異議,主管機關應於公開
  展覽期限屆滿後,邀集相關機關檢討,修正定案後公告實施,並層轉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重新劃定各類噪音管制區時,亦同。
九、各類管制區之範圍應以圖例表示,各管制區邊界應在公告中加註文字說明
  ,並編印專冊,以利民眾明瞭及執行之便利。
十、本原則公告前,噪音管制區劃定公告實施未屆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
  於期限屆滿後,依本原則檢討劃定公告實施。
十一、本原則自公告日實施。                       

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