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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二00三二三五八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五七三0號函修正第四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一、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之協調與監督,設噪音防制費補助工作審查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爭議事件之審查。

(二)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補助計畫之審查。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代表一人、交通部航政司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並由各委員推選副召集人一人:

(一)有關機關及本局指派之代表。

(二)環境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電機工程、交通運輸、法律、噪音防制領域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二款遴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

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之。委員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任期至原委員之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由本局負責業務之組長兼任;並得另聘專任幹事一人至二人,辦理所任事務;另召集人得視會務需要指派本局現職人員兼任會務工作。

五、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遇有涉及自身利益之審查事項,應主動迴避。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以外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膳宿費。

九、本會所需各項費用,由各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