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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下午二時 紀錄:楊魁元
二、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主持人:林主任信得
四、出(列)席單位:如簽到單
五、召集人致詞:(略)
六、陳送小組成員聘書:(略)
七、承辦單位報告:詳會議議程三
八、討論:
(一)提案一:交通部於89.06.23.發布「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前巳申請,並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委託台北科技大學辦理初、複審通過之住戶(計356戶),其補助經費,請確認核定。
說明:本案依行政院環保署發布之「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辦理。
討論:
黃委員錦堂:釐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與「航空
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間的合理性問題,
以確立未來噪音防制補助工作之公平性。
賴委員榮平:噪音防制經費乃設施改善之補助,應無適法性之問
題;但依舊有申請戶計畫書資料補助價格合理性,
應再研商(單價偏高);基於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原舊有補助戶之補助工作應賡續辦理,對單價之合
理性,擬再斟酌研辦。
陸委員國強:按照依法補償之慣例,政府所提出之補助標準,不
宜變更;但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所訂定的五十五分貝檢測標準,是否達到補助效果
,請研議。
郭委員宏亮:依89.09.30會議記錄檢測部份業已刪除,只要防音
設施的材料達到合約規定標準。即依「機場周圍地
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補助。有關單價問題擬另案
再討論。
喻委員台生:舊有補助戶乃依據「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
法」辦理,且台北科技大學業已參考相關單價,本
補助案已延宕多時,擬以依據舊法及原評估單價辦
理,已爭取時效。
陸委員國強:依舊法賡續辦理,應無爭議。
張委員添晉:單價問題請幹事蒐集相關資料,供參考後研議辦理
黃委員錦堂:舊有補助戶之補助方式,應以核實辦理。
黃委員碧芬:本案應依法徹底執行,建議須做噪音檢測工作。
徐委員茂濱:建議施作材料,能達到減低噪音二十分貝的效果即
可。
決議:會議經舉手表決後,以5:4(應到人員13名,實到人員12
名,贊成5名,反對4名,廢票3名)贊成繼續進行舊有補
助戶之經費補助。但僅針對舊有補助戶,而不得外擴適
用,且須注意補助價格之合理性,其防音設施相關材料
之單價,由承辦單位再去訪價及收集資料,於下一次小
組會議提出來確認;至於相關經費的撥款程序,若需做
審查時,也於下一次會議題出討論,並提出噪音防制補
助工作流程,以供參考。
(二)提案二:本(89)年度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後續噪音防制工作,辦
理方式究依356戶模式以著重噪音防制效果為主抑或視需要採分
期、分項、分階段辦理﹖請討論。
說明: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防制設施得視需要分期、分項、
分階段辦理,…。」。
決議: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相關規定分期
、分項、分階段辦理。
(三)提案三:台北市蘭州國中等四校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完竣
後使用設施所需之電費是否予以補助請討論。
說明: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五條第二項
「圖書館及學校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所需之電費及維護費得
申請補助。」
討論:
郭委員宏亮:同意補助,但請提供詳細之資料(如︰教室
數量等)以供參考。
王委員金樹:同意補助,唯水電費之計算,各校應以同
一標準的方法核計,如裝設獨立電表或其
它方式。
賴委員榮平:同意補助,但辦法中僅言明「得申請補
助」,並未詳訂補助方式,擬應研訂補
助辦法細則,以免浪費資源。
本站會計室:有關學校水電費之補助應訂定一個比例,
以避免日後糾紛。
張委員添晉:同意補助,請幹事規劃有關學校水電費補
助之原則或要點。
王委員金樹:以回饋方式鼓勵學校節約用電。
決議:於噪音防制費既定預算,及在合理用電範圍內
,同意依相關規定補助。
(四)提案四:查本(89)年度松山機場噪音防制費百分之五作業費用
累計額度為34,491,520元整。經費充裕,有關台北市
政府、台北縣政府、本站辦理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各所
需之作業費用,擬不訂分配比例額度,改採檢據實報
實銷方式辦理,請同意。
說明: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辦理。
決議:由本站與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本站依相關規定研
商辦理。
(五)提案五:本(89)年度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
,擬僅辦理台北市行政區域內之噪音管制區公告前既
有合法建築物所有人之申請補助,請討論。
說明: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四條及第七
條辦理。
討論:
陳委員長裕:目前台北縣經公告為一級管制區,但在管
制區內之國中、小(各一所)所受航空噪
喻委員台生:議程中僅以「擬僅辦理台北市行政區域內
之噪音管制區,公告前既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人之申請補助…」恐引起爭議,建議應
優先辦理公有建築補助。
決議:按相關規定辦理。
(六)提案六:台北市蘭州國中等四校第二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經費
是否同意於本(89)年度辦理補助,請討論。
說明:依台北市政89.11.16.府教七字第8909481800號函及台
北市政府87.06.29.府環一字第8704133200號函辦理。
討論:於相關規定中三級補住戶與二級噪音區學校均列第一
優先補助範圍,各學校於提出第二期補助申請案時,
應列入考慮補助。
決議:同意學校第二期補助優先辦理。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下午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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