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星期二)下午二時零分
二、 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林主任信得
四、 出席者:(略)
五、 列席者:(略)
六、召集人致詞:(略)
七、承辦單位報告:(略)
八、討論提案:
提案一:92年1月27日至92年3月7日已完成航空噪音防制設施住戶之撥
款作業共計九一戶(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玖萬零伍拾捌元整
),請備查。
說 明:
(一)依據91.06.07九十一年度「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
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同意住戶
航空噪音防制設施經本站噪音小組幹事辦理完工檢查訛後
,即先行撥款,並提下次委員會議追認」。以上合計九一
戶:其中台北市中山區下埤里計二九戶(新台幣肆佰參拾
伍萬元整),台北市中山區行仁里計二八戶(新台幣肆佰
貳拾萬元整),台北市中山區大佳里計三○戶(新台幣肆
佰肆拾肆萬零伍拾捌元整),台北市中山區行孝里計一戶
(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台北市松山區民福里計三戶(
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整)。
討 論:略。
決 議:同意備查。
提案二:九十二年度台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台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及台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等三所學校「第一期航空噪音
防制工程」電費、維護費補助申請案,請 審查。
說 明:
(一)學校電費、維護費補助計算公式為:

(二)台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部份:
1.依據92.02.19蘭中總字第09230054400號函辦理。本站
九十一年五月第一次辦理該校九十一年度電費、維護費補
助申請會勘案(補助費用計新台幣柒拾伍萬陸仟肆佰伍拾
捌元整)。該校本次提出九十二年度電費、維護費補助申
請案,經書面審查後,其補助款仍維持新台幣柒拾伍萬陸
仟肆佰伍拾捌元整。 2.另該校於92.03.14提出九十二年度
一、二月航空噪音防制工程電費、維護費補助款申請(92.
03.14蘭中總字第09230091500號函)計新台幣壹拾貳萬陸
仟玖佰壹拾陸元整。
(三)台北市立三民國民中學部份:依據92.03.03北市三民中總
字第09230073400號函辦理。依據本站書面審查結果,該校
九十二年度電費、維護費補助申請案核給之面積與上(九
十一)年度同,計面積為肆仟貳佰零捌點柒陸平方公尺,
擬核予補助金額計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捌佰貳拾伍元整。
(四)台北市松山區三民國民小學部份:依據92.03.19三民國
字第09230110500號函辦理。依據本站書面審查結果,該
校九十二年度電費、維護費補助申請案核給之面積與上(
九十一)年度同,計面積為肆仟肆佰壹拾點玖貳平方公尺
,擬核予補助金額計新台幣玖拾壹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整
。
決 議:准予備查。
提案三:台北松山機場松山區莊敬里撫遠街東側道路新築工程拆遷戶
辦理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以專案處理,請備查。
說 明:
依據立法委員蔡正元國會辦公室92.01.21元(九二)國會字第
92012101號函及參考台北市政府92.01.29府環四字字
第09201605200號函清冊名單辦理。
討 論:
(一)蔡委員聰敏意見:
住戶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其施作項目增加空調設
備,仍符合「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與使用辦法」之規
定。
(二)黃委員碧芬意見:
須注意防音設施項目施作後,後續之合法性。
(三)董委員貞吟意見:
只要法源基礎沒有問題及施作項目之材質符合標準,是可
以加入社會心理學的角度來思考此補助
專案。
(四)徐委員淵靜意見:
仍要注意訂定空調設備補助標準較適當。
(五)王委員文博意見:
本專案防音設施施作項目之初審、複審、會勘及完工檢查
等步驟,仍應符合現階段補助的作業程序。
(六)陸委員國強意見:
本專案補助程序應依法定程序來執行,並請相關住戶對其
防音設施作一整體性的規劃與設計,屆時可以拆遷安裝的
部份准予補助,而未來會被拆除不能再利用的防音設施不
予補助,以節約公帑。此外,本專案住戶應注意每個作業
程序步驟,如:初審、複審、會勘及完工檢查的有效時間
,以防止其權益受損,增加噪音小組幹事執行上的困難度
。
決 議:同意備查。本案補助之噪音防制設施項目包括防音門窗、通風
消音箱及空調設施,所有的相關申請程序仍依現階段的規定辦
理,並應對本案住戶再次做說明,以避免其權益受損。
提案四:請同意支用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辦理本站航空噪音監測站遷移
事宜。
說 明:
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2.03.27場環字第092000899
40號函及92.03.10場環字第09200069150號函辦
理。
決 議:照案通過。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時間:下午四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