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 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林主任信得
四、 出席者:蔡副召集人聰敏
陳副召集人長裕
台灣科技大學
交通大學運研所
高雄醫學大學
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師範大學
台北科技大學
成功大學
黃律師碧芬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五、 列席者: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台北縣政府環保局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本站張副主任
本站會計室
本站航務組
六、召集人致詞:(略)
七、承辦單位報告:(略)
八、討論提案:
提案一:92年8月23日至92年10月16日已完成航空噪音防制設施住戶之
撥款作業共計七一九戶(壹億零柒佰柒拾陸萬柒仟玖佰零捌
元整),請備查。
說 明:依據91.06.07九十一年度「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
小組」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提案三決議:「同意住戶航空噪音
防制設施經本站噪音小組幹事辦理完工檢查無訛後,即先行撥
款,並提下次委員會議追認」。
決 議:准予備查。
提案二:修正「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
作相關資料」,請討論。
討 論:
(一)賴委員榮平意見:施作前是採用Lmax做為標準,完工驗收
標準則採用LDN做標準,前後標準不一致
並不妥當,建議驗收也採用Lmax做為標
準。
(二)喻委員台生意見:完工驗收採LDN 55分貝做為標準,這是
很容易就可以達到的,此外施工前後之
檢測標準應一致。
(三)徐委員淵靜意見:現行法規是針對新設置之學校規定其防
音標準,對於現有學校之噪防改善驗收
標準並不一定要依循,可以制定更適宜
的規範。
(四)董委員貞吟意見:由於學校每日實際使用時間僅止於日間
,而相關法規並未針對學校之特異性作
進一步的考量,建議依據學校之活動型
態來訂定檢測標準。
(五)王委員文博意見:設計規劃單位應根據教室所設置之設施
項目(除本站已規範之驗收項目外),
依施工計畫書中之工程範圍及設計要求
提出完整之改善目標計畫及驗收準則(
如室內照度、空調通風系統之溫度、含
塵量等),做為本站驗收審核之標準。
(六)郭委員宏亮意見:1.有關學校申請補助標準:教室室內在
門窗緊閉無人條件下,連續量測20次航
空噪音事件,選取室內各監測點噪音量
最大10次Lmax之平均值(對數平均值)
,再計算室內五個監測點之對數平均值
應達60分貝(含)以上。2.有學校噪防
設施驗收標準:教室室內在門窗緊閉無
人條件下,連續量測20次航空噪音事件
,選取室內各監測點噪音量最大10次
Lmax之平均值(對數平均值),再計算
室內五個監測點之對數平均值需低於60
分貝(不含)以下始符合驗收標準。
決 議:依據委員所提意見修正「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航空噪音
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詳如附件)。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時間:下午四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