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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年度「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林主任信得
四、 出席者:
       蔡副召集人聰敏
       陳副召集人長裕
       交通大學運研所
       高雄醫學大學
       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師範大學
       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黃律師碧芬
       台北市建築師工會
       台北市建築師工會
五、 列席者: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台北縣政府環保局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交通部民航局  
       本站張副主任  
       本站會計室   
       本站航務組   
六、召集人致詞:(略)
七、承辦單位報告:
        (一)九十二年度住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共計
         完成撥款計2,096戶(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壹拾伍
         萬元整),補助經費計新台幣參億壹仟肆佰零柒萬柒仟
         陸佰貳拾肆元整。
        (二)九十三年度住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預計
         補助壹仟參佰貳拾戶(含賡續辦理92年度住戶補助計
         1,020戶),自93年1月1日至93年2月6日止,已完成撥款
         計317戶(每戶最高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整),
         補助經費計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玖萬伍仟參佰柒拾元整。
         (三)台北市、縣學校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工作執行進度如
           下:
           1.台北市部份(共計九所學校):
           ○1.上網辦理工程招標: 民權國小,計一所。
           ○2.已決標: 明湖國中、南湖國小,計二所。
           ○3.施工中: 蘭州國中、五常國中、三民國中、
                  新湖國小、明倫國小、明湖國小,計六所。
           2.台北縣部份(共計三所學校):
           ○1.上網辦理工程招標:三重國小,計一所。
           ○2.施工中:光榮國中、光榮國小,計二所。
八、討論提案:
   提案一:提案一:住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撥款計1,087戶(
       自92年10月17日至93年2月6日止),共計新台幣壹億陸
       仟貳佰捌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整,請 備查。
   說 明:
     (一)依據91.06.07九十一年度「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
        執行小組」第二次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三決議:「同意住戶
        航空噪音防制設施經本站噪音小組幹事辦理完工檢查無訛
        後,即先行撥款,並提下次委員會議追認」辦理。
     (二)撥款情形如附表一。
   討 論:蔡委員聰敏意見:附表一之資料為戶數及金額之統計數值,建
      議將「住戶航空噪音防制設施撥款明細表」改為「住戶航空噪
      音防制設施撥款統計表」。
   決 議:准予備查,並依委員意見修改附表。
   提案二:學校航空噪音防制工程補助「第一次請款」申請案,(台北
       市蘭州國中,五常國中、明湖國小、三民國中、明倫國小、
       台北縣光榮國中、光榮國小等七所學校),撥款計新台幣肆
       仟捌佰陸拾參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整,請 備查。
   說 明:
      依92.8.26九十二年度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
      第四次會議會議記錄提案二決議:「同意爾後學校航空噪音防
      制補助工程請款經本站噪改工作小組審核無訛後,即先行辦理
      撥款作業,並提下次委員會議追認」及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
      學校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規定:「受補助學校
      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招標後檢附工程合約書向台北國
      際航空站申請該合約百分之五十的補助款」辦理。
     (二)撥款情形如附表二。
   決 議:准予備查。
   提案三:九十三年度學校航空噪音防制設施電費、維護費補助申請案
        ,(台北市蘭州國中、三民國中、三民國小及新湖國小學等
        四所),補助款計新台幣參佰柒拾柒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整
        ,請 審查。
   說 明:
      (一)學校電費、維護費補助計算公式為:
        該年度電費、維護費之補助金額上限=委員核定補助之總
        面積(㎡)/標準教室面積(72㎡) ×每間每年補助之最
        高上限15,000元
      (二)本案書面審查結果如附表三。
   討 論:
      張委員添晉意見:
      (一)學校電費、維護費補助計算公式中「委員核定補助之
      總面積」之「委員」二字予以刪除。
      (二)是否能提供學校電費、維護費支出分攤表之數據,以
      期具體呈現審查內容。
   決 議:(一)同意備查。
      (二)學校電費、維護費補助計算公式修正為:
         該年度電費、維護費之補助金額上限=核定補助之總面
         積(㎡)/標準教室面積(72㎡)×每間每年補助之最
         高上限15,000元
      (三)下次會議呈報相關學校之電費、維護費支出分攤表。
九、臨時動議:無
十、散會時間:上午十一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