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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際航空站航空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紀錄
一、 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一)上午九時三十分
二、 地點:本站三樓會議室
三、 主席:林主任信得 記錄:
四、 出席者:
王副召集人大鈞
陳副召集人長裕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運研所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台灣大學
黃律師碧芬
國立台北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醫學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
五、列席者:
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本站李副主任
本站航務組
本站會計室
六、召集人致詞:(略)
七、承辦單位報告:(略)
八、討論提案:
提案一:討論審查已完成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住戶資料。
說 明:
(一)依據90.04.25「台北國際航空站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二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相關資料將於會議中提供。
討 論:略
決 議:
(一)本(第二)批已完成「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案」計一八
八戶,補助金額共計新台幣壹億伍佰捌拾壹萬伍仟陸佰零
參元正(下埤里:33戶,計19,540,399元;行仁里: 155
戶,計86,275,204元),審查通過。
(二)有關補助經費核撥的數據,請噪音小組審慎核對。
提案二:討論研訂「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及「台北松山機場周
圍地區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電費、維
護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之申請流程及表格格式。
說 明: 參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89.09.01修正之「各機場周圍地區航
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計畫」修訂。
討 論:
(一)賴委員榮平意見:
1.不一定只限於合格建築師,有防音工程經驗的公、民營機
構,應該也可承作學校之噪音防制工程。
2.有關設計規劃、施工應可合併成一個設計施工團隊,不一
定要分開辦理。
3.有關補助學校之防音工程各項目內容應訂規範,如防音門
、防音窗、通風消音箱等,以供學校參考。
4.有關初審、複審、會勘及完工檢查部份應訂定要審查之項
目及規範,以供審查者遵循。
(二)郭委員宏亮意見:
1.因防音工程屬特別章法,不一定只限於合格建築師才可承
作。
2.通風消音箱項目,頓數部份應改成通風量,並加以規範。
(三)王委員大鈞意見:有關初審表及複審表格式應再修正。
決 議:
(一)依各委員意見修正「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圖書館
及醫療機構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如附件
。
(二)「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航空噪
音防制設施電費、維護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於下次會議
提報討論。
提案三:有關台北市蘭州國中等四校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經費尚
未執行完畢部份,是否應請其繳回,另該四校第二期航空噪
音防制工程經費擬重新分配,請討論。
說 明:依87.09.2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管六(87)字第二九○五六號
函,查台北市蘭州國中等四校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經費計
新台幣230,460,136元整已核撥在案,支票號碼為BB9494228
乙張。
討 論:
(一)喻委員台生意見:請四所學校定期提供工程執行進度表,
以供噪音小組參考。
(二)王委員大鈞意見: 希望本(90)年年底前,各學校均能完
成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項目。
決 議:
(一)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未完成之學校,務必在本(90)
年年底執行至施工階段。
(二)該四校第二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經費仍依89.12.13台北國
際航空站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決議辦理,,並依
「台北松山機場周圍地區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航空噪
音防制經費補助工作相關資料」重新申請。
(三)未來請學校將航空噪音防制工程補助款列入年度機關預算
,使航空噪音防制經費補助程序簡化。
提案四:台北市蘭州國中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完竣後使用設施所
需之電費是否予以核撥,請討論。
說 明:
(一)依89.12.13噪音改善執行小組「第一次會議」提案三決議
辦理。
(二)惟蘭州國中於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完竣後,並未針對
空調設施裝設獨立之分電表,致使無法判定航空噪音防制
設施實際用電度數。
討 論:
(一)徐委員茂濱意見:
1.用電分析表中,民航局應分攤之電費比例,其公式有待
商榷。
2.若有分電表,則用分電表或歷年來同月份之電費推算民
航局應分攤之電費比例。
3.寒、暑假民航局應分攤之電費比例應予合理化。
(二)郭委員宏亮意見:
1.空調主機可視季節調整其需求量,可多利用通風消音箱
。
2.不正常的上課,民航局也應分攤電費嗎?
(三)陸委員國強意見:
1.若有分電表,又可控制空調主機運轉之時間,民航局應
分攤之電費比例應可合理化。
2.至於電費罰款部份,不應由民航局分攤。
(四)喻委員台生意見:
1.以契約容量方式計算電費時,應回歸至設計層面加以考
量。
2.先補助蘭州國中二分之一之電費申請,後續可委託機電
專家進行相關研究案,以提供建議參考。
(五)賴委員榮平意見:
1.民航局、教育局及學校應共同負擔有關航空噪音防制工
程所需之電費
2.成立一小組來討論航空噪音防制工程電費補助之機制。
(六)林主任意見:未來學校電費採行定額補助,較具可行性。
決 議:同意補助蘭州國中本(90)年一月至八月之電費,另請噪音小
組幹事研究電費補助之合理性方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九、臨時動議:
提案單位:台北市三民國中
提 案:本校第一期航空噪音防制工程經費補助申請乙案中,有關空調
工程之能源採用瓦斯,其瓦斯費是否給予補助,請討論。
討 論:略。
決 議:請三民國中仍依「航空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以電力為能源,以符正辦。
十、散會時間:十三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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