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
主 旨:
公告「松山、中正、桃園、新竹、台中、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台東、金門、及馬公等十三個機場,四週禁止飼養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兩端中心點為中心,五公里為半徑圓至中心點向外各三十五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 據: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