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原則 |
品項 |
備註 |
不得手提上機
需以託運方式處理 |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烈酒類、噴霧器、各式刀械、工具棍棒類及各類彈藥武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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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原則 |
品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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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品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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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噴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火柴、工業用熔劑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 |
禁止手提或託運上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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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縮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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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等高壓裝填之瓶罐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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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蝕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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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水、強酸強鹼、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
作用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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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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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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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物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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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具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
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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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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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鈾、碘、銫、鈷、氚等本身游離輻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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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氧化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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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白水、漂白粉、濕電池、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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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藥及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其他影響飛航安全之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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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
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禁止使用 |
品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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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機起飛後
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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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CD唱盤、遙控器、呼叫器、手提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調頻收音機、電子刮鬍刀、無線電收發報機、錄影機、放影機、電視機、電視遊樂器、電子計算機、攝影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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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選項
您進入客艙就坐後,請立即操作安全帶,調整至適當長度並確認無故障。飛機起飛前空服員會以電視播放或實際操作緊急救生示範,
請仔細觀看並參考前座椅背袋內之文字資料。
禁止使用 |
品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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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上全程禁止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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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電話、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各類遙控發射器
(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CD唱盤、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另外,錄影機、放影機、電子遊樂器、電腦及週邊設備、計算機、調頻收音機、電視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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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食香煙 |
電子刮鬍刀等電子用品 |
國際航線則於起飛及降落
階段禁用(飛行一萬呎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