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噪音補償金補助工作審查會設置要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噪音補償金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二00三二三五八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第五點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五七三0號函修正第四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本會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會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企法(八九)字第一九五四七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四00二六一一七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0九七00一一0一六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本小組依任務需要由召集人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有二位以上副召集人時,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由他人代理;其餘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代理出席。 本小組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