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電子用品 航機起飛後,所有操作,均依靠航電設備儀表航行,任何小小的干擾,都會影響其精確度,造成飛安事故,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機上不得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電子器材。 違反者,依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