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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電子物品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需全程關機。


飛機上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如下:

 

1。無線電收發報機。

2。行動電話。

3。電動玩具遙控器。

4。CD唱盤、收音機。

5。錄、放影機。

6。電腦及邊設備。

7。計算機。

8。電視。

9。電子刮鬍刀。

10。電子遊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