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需全程關機。
飛機上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如下:
1。無線電收發報機。
2。行動電話。
3。電動玩具遙控器。
4。CD唱盤、收音機。
5。錄、放影機。
6。電腦及邊設備。
7。計算機。
8。電視。
9。電子刮鬍刀。
10。電子遊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