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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231 號令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37條,航空站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由航空站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飛行場之回饋金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自104年起回饋金業務已移交連江縣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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